云南省盐津县吕氏宗族委员会章程



吕氏宗族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使吕氏家族光前裕后,振兴吕氏祖先创立的伟业,规范吕氏宗亲的行为,达到爱祖国,正族风,弘祖德,育族人,施善举,和百族的目的,促进吕氏经济与文化繁荣昌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会名:吕氏宗亲理事会(云南.盐津)。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可设立一些经营性质或福利性质的机制,开办经营性和服务性的经济实体(如房地产、商务工作、基金会等),但必须经过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证照,独立核算,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四条  本会基金会的经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管理人员的任用等详见《吕氏基金会管理细则》。

第五条  本章程是规范中华吕氏家族成员的行为准则。

第六条  本会会址(待定)

第二章 人事、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理事人员采取推荐代表选举办法,由各分支选派或推荐理事人选,召开吕氏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吕氏宗亲理事人员,根据理事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族长、荣誉族长、副族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职务与职责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事员组成),办公室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会的一切事务由理事会负责,行使统一领导职能。并在各分支设立分会。各分支分会的组长由各分支选举产生,并报本会备案。各分支分会在本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和活动。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得进行,各项决定必须获得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的正丶副会长由本会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对不称职的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本会成员的基本条件是:(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必须是年满二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本族人,如确实有能力的年轻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三)在家族中有较大影响,热心家族事业,熟悉家族事务,处理家族事务有一定的经验;(四)己办有经济实业并乐于奉献的经济能人;(五) 具有洞察、判断,决策、组织指挥能力,并善于进行社会交往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威望或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姓氏知名人士。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一)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理事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二)制订和修改章程。(三)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族人代表大会和总理事会成员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情,总结交流经验,教育和引导族人树立亲宗爱族意识,以族荣我荣、族耻我耻为重点内容,树立我族光辉形象。(四)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五)大兴孝心,严正族风。把爱祖国、孝父母、敬师长、和兄弟、妻顺贤作为治家要务,广泛宣传,大力引导。积极倡导文朋祭祀、文明拜祖活动,增强族情观。(六)抓好资金筹集与管理工作。(七)在普查现有全氏宗亲的聚居地、人口统计的同时,搞好寻根问祖及重修族谱工作。(八)整理收集我先祖各类文史资料和近代族人诗词书画,登记族人大事,对高学历学子、新仕禄名人、致富带头人、工商企业大户等立册登记存档。(九)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十)处理家族内部纠纷,化解家族内外矛盾。(十一)设立奖励与扶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见《吕氏基金会管理细则》。(十二)理事会成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族人的监督,不辜负族人的重托。(十三)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义务服务本会,不领固定津酬。

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职责, 认真办好家族事务。要顾全大局提高办事效率,不要塞责渎职、推诿扯皮;要团结和谐,无私奉献,不要排斥他人、拉帮结派;要自警自省,百折不挠,不要畏惧困难、贪图安逸;要群策群力,择善而从,不要固执已见、主观武断;要诚实守信,精益求精,不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如个人擅自操作,违纪违法,属个人行为,与本会无关。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设立会员制度,会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吕氏家族所生的男女人员(包括娶入的女性和收养的男女)。(二)承认与执行本章程。(三)为了区分兄弟与会员兄弟,一律采取缴费登记确认的原则。只有会员兄弟才能享受相互服务,只有会员兄弟才有选举和被选举进入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四)会费每人每年100元。(会员费缴交办法见《吕氏基金会管理细则》)

第五章 会徽和会章

(待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服从于国家法律与法规。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吕氏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吕氏家族的发展,促进家族的和睦团结,培养家族人才,发扬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族兴旺,人人有责。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第三条 鼓励勤劳致富、科技致富,信息共享,发展家族文化。

第四条 勤俭持家,艰苦朴素。提倡自助自救,奋发图强。反对违法乱纪、违非作歹,实现和睦团结。

第二章 互助基金会的组成

第五条 互助基金会的组成原则上只限于本家族的成员。

第六条 互助基金会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一但加入,不得无故退出。

第七条 互助基金会每届任期五年,无偿为家族服务。互助基金会设执行理事长一名,负责全面工作;设副理事长二名,分别负责互助基金的筹集和互助基金的使用等工作。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互助基金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召开家族会议讨论沟通家族事务。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互助基金的筹集以本家族成员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的多方位筹集原则。

第十条 互助基金的筹集方式为:人人献一份爱心,为家族做点贡献。依经济状况而定,能者多出,老少皆免,自觉自愿,上不封顶。

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的筹集方法:每人每年贡献100元。

年满六十周岁和二十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免交,但自愿贡献的除外。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的还在继续上学的免交。

因特殊情况无力贡献的,可以视其情况予以减免。

第十二 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的支助,所筹集的资金全部注入互助基金会。

第四章 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 互助基金会的资金全额存入金融机构,不得参与任何投资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息同样属于互助基金会,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 互助基金交纳时间为每年的4月3日前。必须自觉交纳,免伤和气。

第十五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由有一定管理能力又无违法乱纪、赌博酗酒不良行为的人将存折、卡、存条和密码分开保管,需要使用基金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支取。

第十六 互助基金会每年公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每一个事项都有据可查。

第五章 互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 互助基金会的资金,本家族中入会的全体成员及家属均可享受,男女平等。

第十八 互助基金主要包括:助学基金、医疗基金、助困基金、创业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等。

第十九 助学基金的使用条件:凡考入高中(中专)以上学府的,因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使用。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得享受助学基金,但特殊情况除外。考入大学及以上学府的按学费的一半作为奖励。

学生生活费用原则上不得享受助学基金,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医疗基金的使用条件:提倡每个基金会成员必须参加合作医疗。经合作医疗报销后,还是无法承担的,可以申请使用。

第二十一 助困基金的使用条件:凡遭遇天灾人祸的,在自助自救的基础上还是生活、生存困难的,可以申请使用。

第二十二 当遇到需要使用基金的情况下,互助基金会要积极主动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资金到位,使基金发挥好扶贫济困的作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三 互助基金会讨论、沟通的方式可以是会议、互连网、电话、传真、书信等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 本办法中的贡献数额,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过讨论后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 本办法中的“家族成员”是指吕氏直系亲属。

第二十六 本办法的修改需要经过互助基金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修改。

第二十七 本办法自吕氏互助基金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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