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氏呈请蒙星舫胡公判定议规勒石垂后文



祖宗创,子孙守,通义也。氏门祖茔祭田二十余亩,族人租种,出资以供春秋秩祀典及该项费款

氏翁讳奇字越众、族伯邑摩讳汉章字监光,族先人公推管理历年费余积蓄;创修宗祠,妥先灵以展孝思。尤恐无规滋弊,酌定祭田租价,每亩京设,可久议规,书板悬示,使有遵守。翁伯董期倦勤,择人摄理祭先、收租该项费款等情,皆照议规协办。

二先人在时,宗祠无故。及没,未几族有窥伺积蓄、欲染指者贪谋不遂,造端妄控,屡次未结。翁伯贻谋,几为决裂。氏念先人创垂,后人败坏,为此惋惜,亦为此恐惧,据实呈明。蒙星航胡老父台公断,斥杖妄控,仍照旧章遵行,再敢祠混搅,呈禀究办。

氏恐议规废坠,勒石以垂远云尔。

议规:祖莹地租,每亩京钱二千文,十月初一日收租。租不到,立勾地另择人种。凡脱欠茔地租价,永不许其家再种。即脱欠归还,断禁许种,致惹事端。

宗祠为奉先思孝之地,宜清静,不宣秽污。所有房屋只可我族作塾课读,不许族人住寄。禁柴薪秽物于中堆积,既不雅洁,尤惧火灾。石崖下东西街道,半属宗祠地基,游积泥土,不许外人刻使,以备祠内泥屋修墙不时之需。

宗祠房屋垣塘,该管事切宜留心修补。不然,致有损坏,咎责难逃。收到租价、祭先款项,一切历历清注帐簿。每年十月初二日,邀族内齿德质算彰出,阖族皆知,昭其公正。

我族无知无故滋事混搅,该族长于祠内洽令棍责,以警将来。不服,呈禀致讼费用,皆出公项。该管事亦须秉公守正,乃之服人。若有鲸吞循私等情,一经查出,立为斥革,一世不许此人复入管事。

大清光绪十五年春三月上萍立石茔域阔步以石四至为界,计地二十五亩八分七厘四毛七丝八忽。任本族耕种,不许当卖异姓损伤坟墓。祈祖宗永保于九原,故特志于谱牒以相嘱焉。

东大阪二十二亩二分五厘八毛五丝八忽。

南北东长科七十二步四分五厘

南北西长科七十步零一分

东西北横科七十步零二分

东西南横科七十九步七分

西小皮三亩六分一厘六毛二丝

南北长科六十三步三分五厘

东西横科十三步七分 横同

茔地内坟墓各记帐簿。凡我族人租种茔田,各宜小心添增。如再平灭茔墓,一经查出,陶院俱入宗祠,族长棍责。仍封旧墓,再出京钱十千文,宗祠上供,示惩将来,各宜遵照,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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