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谱之意前论之详矣,凡族有贤达者,宜续加记载,详字号、乳生卒、配适葬、所行寔,绝、亡、居、仕、出赘皆书,兼书其祖父、子、孙,以便查叙衍派。遇卒已年,均为汇集,因貯不致散逸,岂特宗嗣无讹,亦易於成谱矣。
讳:谓名
字:因名起者
号:系别号
乳:小名
生:谓某年月日养
卒:谓年月日死
配子:娶某人女
适:女嫁人子
行:实善言德行文学政事
葬:埋在某村那方几里
绝:无子
亡:出走
居:住处
仕:前程
出赘:招养老女婿;嗣外人者不录(指过继给外族,外姓者不录)。
二、正名约
夫名之有别,尊卑系之,苟不预拟定或用同班而异名有之,或异班而同名者有之,差参紊乱,莫此为大。甚非一体之义也。今于二十一世起拟就二十字:“兴、书、如、培、本,立、志、意、修、心,繁、荣、从、善、起,永、庆、福、万、春”是也。以后起名均守此约,以免错时生憾!
春字世之下,以待再修家谱复拟,以便世世遵传,俾虽万代而不能惑焉,更不能紊矣。
初拟“兴”字之意,乃按诗经,吟诗起兴,虽云万象之多,而莫不由此一也。二十世后再拟虽宜酌之,不可不加之意焉。
三、家庙祭田约
夫家无庙不特以供祖先,且并无以合宗族;祭无田不特以供粢盛,且并无以敦戚谊,枝派疏远贫乏不恤,甚非一体之义也。本家尚有贤达之士,家豪富有,择房兴地,施入宗社,或能提倡募款,办妥俾至岁时享之,亦所以兴起孝思也。既有祭田及房,其入归室藏之,除给祭善器外,有余以给贫乏不能葬、娶、读者,仍有余储为修谱用。然事不能久不废,凡族有富厚者,深用培植,毋替创建之意,至于祠堂布置,按实财力办理。
凡理事者,每逢经理公务,开支盈余,务开清单实帖家庙,以昭信用。凡租种祭田者,以有祖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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