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批订立祠规二十四条知事江准



遵批订立祠规二十四条知事江准
吾祖籍楚人也,自清康熙时尚禄公徒川,置业于罗江县北四十里,南村象山宝林间因家焉。迄今历十余代,男女约数百人,虽不及他氏之盛,亦济济一族也。
然先代无祠,迄华奎公荣归后,始捐资筹筑,堂宇巍然而祭礼尚缺如,幸族中有捐田者,复有捐钱置田者,祭稍成焉。恐口规戒难以划一,故兹合众协订祠规二十四条,以维吾族之秩序而保吾族之安宁。庶乎口口源衍,可卜永久之光荣也。
一、族图仿古以五世为准,前五世之末即后五世之始,自九字派至良字派为一五世,应字派至芳字派为二五世,虽至百千世,由此类推至支流渐远,各宜口口分于族谱上,以便考阅。
二、坟墓必书地点、山向于房谱,令后人知先茔所在,而便祭扫无失。
三、葬地若已封山者,不得再葬;未封山者,不得率前骑后致生争讼。
四、立副特立日立有口口,立日育、收养遣孤,日抚以先后为序,必书立某之子、继某之后,示生养两重也,不得以壻及异姓为子,乱绝宗支。
五、居丧不及三年者,不得宴娶作乐。
六、风水为迷世邪说,吾族禁信堪舆,口致暴露其亲,不然即以不孝论。
七、立校为启智识,吾族子弟自七岁以上必入祠读书,以口口、多识字为主,将来为农工商贾,亦可较胜于人,切勿留家骄养,习于懒惰,凡不遵此者,由族长可干涉之。
八、奖励读书,至高小得业者由祠给优待钱二十千,中学得业者三十千,大学得业者四十千,而初学随试议奖。
九、族中有功德超群者及家声丕振者,为族中之光,则必作传谱以彰其善,使子孙法而效之。
十、族中有最不善者及有闹分家业、不养父母者,生不得列之入谱,死不得入祠龛祀,凭众摒绝,免致有玷家声,而可一门亲善和睦。
十一、族人遇有急难者、口口等,当众竭力维持,勿致误遭陷害,若孤贫无依者,众宜提携顾盼,勿致流离失所,倘稍不法、明断卸悯。
十二、盗淫烟赌为害甚烈,彼结交匪人上下两犯者由此出也,族人有之,或处以家法或送官治罪,不蓄稗类,免害已家及传染一族一方。
十三、邪教律禁甚严,族人有误入者,众劝改业,口听纳则以不宗亲,永不许入祠与会。
十四、族人处世宜抱退让,不可退气争能,以坠百忍之风。
十五、族人宜互相亲爱,有事只凭理说,不得因小而口舞兴讼。
十六、族人不得酗酒、失仪丧德,若借酒装风(疯)、肆行无忌者,房长重加朴责;逢祀祖日犯此,其责倍加。
十七、族人有侮慢长上者,报明族长立即责戒。
十八、立名子孙不得与祖宗同字,以致触犯尊亲;又不可重名另号,致后人清乱观口。
十九、族人有捐田钱入祠助祭者,众当于祠内悬匾或勒石,以示有功,并优待其子孙,但其子孙亦宜自重,勿可恃有功而骄众。
二十、祭祖非图口食,必量入为出,若妄意侈奢而破败祭田、口口先灵者,送官定罪;再或闹分祭钱,不顾焚献者,众议处以家法。
二十一、祭祀所派股份仍照旧律,以钱四十文以助香帛,但入祠准午前为定,逾时由宗长责小板六十,以惩懈忽,祀事口口。
二十二、宗祠数处不得放牧、割草、践踏,配茔树株只宜栽培,不得偷砍、妄伐枝叶,否则不分亲疏拿获众议处外,并凭團族送官究治。
二十三、阁族公议一总管,以管田地、山林、什物、账薄等事,各房各口;监管以助总管之不及,若总管有账项不清之处,监管可以诘问;各房议口,首事以办春口春事,三年一报,以均劳逸;但各职宜兼大公,不可于中图利;总管监管公正,则永久充当;若有小疵,一年一换。
二十四、吾族以耕读传家为正轨,勤俭节用为方针维持礼法,各宜自治自强,方不违先人之遗绪,人道之义分也。
以上各条,须世世子孙谨遵训戒,吾族不难为社会之模楷也。
中华民国九年二月寒食日
族泽旺、泽厚、泽川、泽谦、光祥、光昌等阁族 协订
裔孙 得业博士弟子员光灿 谨拟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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