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勤堂汪氏老谱凡例



忠勤堂汪氏凡例

1、谱例法欧阳文忠公及采《史记》世表,兼通时式庶世系事实,开卷了然。

2、系图上自始祖,下至玄孙,五世一提,玄孙再提而为九世,又再提而为十三世。于所提五世之上书父子,横格处旁书某房某公支下世系,使知某公支下所生。长房系明,则续提二房;二房系明,则续提三、四房;其各房小支,依例亦然。直则父子相承,横则兄弟并列。此作谱之纲领也。

3、老世系及老序,前谱未载,中因考核详明载入之,俾后世子孙一览而知我本支之有渊源云。

4、修谱与史笔不同,更以明治乱、垂法戒故,善恶并书;谱以正宗派、笃恩义,故书善而不书恶,为亲者讳也。

5、图系书讳、书职衔、书号、书某年月日时生;娶某人女及某年月日时生,生子几,生女几;年尊分长者死则书公妣于某年月日时卒,年幼分卑者死则书字书氏,于某年月日时殁;并葬所、地名、11向、碑铭;如同穴者则书合葬,同山者则书俱葬,傍于祖者则书衬葬,使后人有所查找。

6、名字有犯圣讳、御讳、庙讳及尊长之讳,存者更之,亡者以音同而字异者代之。

7、图系书讳下,凡有官爵及考授、职衔、国学、秀士,悉为注明,以重名器也。

8、有职有德者死则书卒,余书殁;或有失其生卒年月葬所,无所追述,则书失考;若子女俱无者书止不书绝,不忍斥言之也;无子而有女者则书无嗣,盖以嗣虽止,而气类犹未止也;男子未三月不为殇,七岁为无服之殇,俱不书;八岁至十一岁为下殇,十二岁至十五岁为中殇,俱于父传中书某子殇;十六岁至十九岁为上殇,及二十岁以下皆系明立传,以其成人也;以上无子者只于各图附传,寓五世不另提,以其下无续也;女子未嫁而卒者不书,以其未成人妇也;妇虽聘未及于归庙见而殁者不书,以其未成妇也。

9、妇人者,夫死无子再礁者则削而不书;若有子再醮者,夫传中不书,以义与庙祀绝也,只于子传中书母某氏,以子不得绝母也;或改嫁后复归养其子,仍以嫁母例书,以义不复属也。

10、父生几子,虽未有家室,父传中固书,父传下亦分裂图系;若为僧道,不守家规者,只于父传中书生几子,载其名目,后则不复提,以其不得承宗支衍后裔也。

11、妇父有登仕籍者,则书某职之女,不失光宠之意;无职则书某公之女、某姓名之女。

12、女子只以名注,父传中不书生年月日时,未遵老谱式,以其载夫家谱也,称适某、许聘某,以明其有家也。如再礁者,则书再适某。

13、婿父及婿甥有功名显擢者,则书其职,否则只书婿之姓名。

14、嫡妻早卒无出,书元配某氏;以崇祀再娶,则书续娶;若嫡妻无出而妾有出,则书侧室某氏;妻无出,当家长死后能矢志柏舟者,亦书之;否则不书。

15、嫡子年虽少,父传中书于前,以绍嫡派;庶子年虽长,列名于后,系图下则以年齿昭穆序之。

16、乏嗣立继,必立本宗昭穆同派之子为嗣,于所生父传中书第几子出桃于某;于所承父传中书承继某人第几子;凡长子不得过继。倘亲房只独子无可择立,方择立别房之子。若异姓承继者,则书承继某姓之子,只书字,不书讳,使不乱我族之宗派,以听其归宗而不没其本也。如实无籍可归者,则书育无籍子若孙字样别之。或有赘婿为继者,则书招赘,亦要书姓。至昭穆、世序、仆隶、淆宗,则削而不书。其有出继异姓者,必详书之,听其复姓归宗。

17、子孙犯盗败伦、弃卖祖莹,罪恶彰者,或为隶卒、僧道及为人义男,并帏簿不修,有玷风化;嫁女不论良贱、婶妾,贪图财贿,贻羞先人,并削其名。

18、族内有远迁他邑,流落别井,则书失传以志之。倘后嗣有水源木本之思,追寻祖地,欲承宗桃,仍续旧支,不致屏绝。

19、传赞所以叙事实、美功德。凡男子不论仕隐,忠孝节义可为子孙楷式者,则立传以颂美之:妇人无论妻妾,有节孝懿行者,附书于夫传内。女子有节孝懿行者,亦附书于父传内。总要核实传直,使后人有所景慕。中于原载传文因俱系先辈名讳,故悉存之。近来各房公妣,有德行可纪者,只于本传中略叙数语,后概不列全传。

20、老谱所载祀田、合同、股分、名目,因前系照丁敛费值买祠田,故非照房派股也。但前此祀田已于乾隆二十余年间,因公事不度,截卖无遗;续于乾隆三十年后另行议派值买祀田。故今仅载后买祀田契议,老合同无须载入。

21、老谱之修,原本欧阳文忠公之制,五世一提,九世再提,乃于各房世系前复挂总系线,中因繁衍芟去之。其余俱从旧例,略为损益。

22、谱之卷数,用一卷起,至某卷止;页数,用一字起,至几十止。以防插换紊乱之弊。

23、谱帙图成,编立字号,依号收藏。春秋祭祀之日,照号验谱,以辨真伪,以防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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