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凡议族事要先拟定议题、范围、程序、时间、地点,征得族长同意后,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始得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人同意,方得决议。日常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予以周知和备案。
第十八条 鼓励积极发言,各抒已见。决议采取举手表决。议事不分辈份高低、年龄大小、资历或职务来决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在决议族事时,要实事求是,既要充分考虑族人的承受能力,更要符合法律、法规、族情、族规及乡俗民约,注重实效,简便可行。不议有损他人或不利社会公德及违法之事。
第二十条 议事会议不宜过频过滥,不搞形式,不小题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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