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元昌清丈执照(罗廷先遗留)



罗元昌清丈执照(罗廷先遗留)

元章公《清丈执照》:“兹查得广南县弐区德鲁乡那柳村业户罗元章所有,坐落董平田陆坵,新定中下则,计壹亩三分零厘零毫,业经清文明确,分别公告亩积业权,期满除编造图册备查,归口登记,并分别厅县存根备查外,合行发给那字第0091号清丈执照一张,仰该户祇领收执,永远遵守,切记此照。中华民国二十六年(1937)一月。”

据张庚年《云南清文概述》中说,当时财政厅由度支科长刘润之(后改由张培光)兼办事宜,专设清丈处,附设清丈人员养成所,负责培训。各县设清丈分处,由财政厅委任分处长总揽其事。分处下设总务组、业内组等。先在云南昆明试办,后陆续推广至呈贡、玉溪等地,全省原定分9期进行,后因卢沟桥事变爆发,改为7期,限至民国二十七年底完成。清丈对人民既有利的一面,更有害的一面。有利的一面:清丈后部分解除了农民负担不均的现象,改变了原来有田无粮、有粮无田状况。过去的管业凭证因人事变迁、世事动乱、巧取豪夺、判断难据。经清丈后,业权确定,可免无谓之诉讼。但政府的清丈目的在于增加税收,而不是减轻人民负担,所以考核清丈业绩标准是视其田赋是否增加。而有些地方还以提高土地级别来增加农民田赋,甚至在测量上舞弊,加重了农民负担。另外其收取的执照费也是政府一笔巨大收入。陆崇仁、张塔光之流后来成为云南巨富。解放前夕,携财私投国外。一张清丈执照,是一段农民苦难史。

罗介唐《我参加土地清丈的经过》中说:在20世纪30年代初,云南省主席龙云决定废除旧的田赋制度,把所有耕地重新丈量,发给业主执照,固定交纳粮赋。这对减少土地纠纷,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成为贪官污吏中饱私囊的一个渠道。这项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分期分批进行。在进行清丈之前,先培训人员,培训机构为“云南省清丈养成所”,学员学习期满,省财政厅发给委令,分配到县清丈分处工作。测量仪器是简易的“测斜照准仪”,测板上以“方框罗针”认准方位,能准确的把“地物”和“地貌”测出来……。

陆乐润《1933-1948年的广南财政》中说:民国18年(1929),云南省各县所有耕地面积省财政厅实行分批丈量,分三等九则,把田地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为上中下则。如上上则为好田,下下则为差田(三年两不收)。每个农户都发给清丈执照。广南县为第三批清丈县,在广南成立“云南省广南县清文分处”,分处长张受年由省财政厅委任,设有总务科、内业科、外业科和一个初级评判委员会。总务科约30人、内业科约80人、外业科分8个小组,有组长及测绘人员100余人,初级评判委员会约10人。后改为“广富清丈分处”,负责广富两县清丈工作。在清丈过程中,清丈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致使一些等则定高、定低和亩积扩大、缩小。他们到了村寨就要群众杀鸡杀鸭招待,对行贿者就把等则定低或把亩积缩小,反之就多算亩积或提高等则,以致征收耕地税时群众叫苦连天,有的总产还不敷税粮。如西洋乡的老寨村,耕地多是石山地,只能种包谷杂粮,清丈时把瘦地定为中上则,造成农民负担过重,每年都要到外地购粮交税,农民纷纷弃田逃亡。又如西洋乡普固村,清丈时把田定为中上则,而且是田少亩积多,每年生产的粮食不敷纳粮税,村民大部分弃田逃走。

民国25年(1936)9月,全县组织清丈田地,专业人员有200余人。民国29年(1940)5月,全县清丈田地结束,共有耕地490936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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