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谱为繁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地区及由此外迁的所有陇西堂边氏族裔之家谱。
二、本谱资料来源:
(一)参阅邵阳总支谱《邵阳边氏族谱》编纂
(二)调阅搜检清史、省市方志等重要史志资料编纂
(三)考证历代祖墓、神主牌位等文史资料编纂
(四)搜集整理现有人口资料编纂
元二O二三三年,凡三、本谱世系上溯自宁邑开基祖泰黉(显寰)公,下限止于公元二历约四百年。
四、本谱以“敬宗收族,弘扬祖德,正本清源,理顺脉络,教育后代,耀国荣族”为宗旨,运用历史唯物史观记述族情,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反映边氏风貌和支派特色。
五、续谱原则:
(一)旧谱照录,旧谱中的错误处不进行更改,设考证栏目详细罗列错误之处。
(二)遵循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修谱原则,力求源流世系之衔接有序。其间人名无考者概写佚名,有未尽明确者,暂存间断待考,不采纳无根据之推断,以尊重史实。
(三)客观反映家族的繁衍生息,迁徙分化、荣衰升沉的史实,不夸张、不溢美,注重史料稽考,力求资料丰富。
(四)各房人众,取字命名难免雷同,卑犯尊讳改卑不改尊,生犯死讳改生不改殁,微犯显讳改微不改显,若房异支分者不拘此例。凡改易者仍须记载其原名,以便今后查考。自秉字辈(含秉辈)以上,派名可知者照录,不可知者一概不再另撰,因旧谱原已撰写至最早出生的第一位国字辈族裔。从国字辈(含国辈)以下,统一取派名。
六、本谱纪年原则:
(一)旧谱涉及之纪年,照谱不变,必要之处加公元纪年补注。
(二)新谱涉及之纪年,凡属清宣统三年(公元一九O九年)以前之纪年,沿用朝代年号纪年法,用括号加注公元纪年;凡属台湾省三十八年以前之纪年,以(中华)民国某年纪年;凡属公元一九四九年以后之纪年,以公元某年纪年。
七、本谱书写术语:
(一)上九世祖先妻室概书“配”某氏。
(二)妻书“娶”某姓某名,已故书“配”某姓某名,未婚书“聘”,续弦书“继娶”,妾书“副室”;妻妾已出或改适者,例书“生卒不详”。
(三)女已嫁者书“适”某姓某名,许聘者书“字”某姓某名,未许聘者书“待字”;改嫁者一般书前不书后。
(四)凡迁徙无定音,问久疏者,援例注“远出无考”。
(五)卒年六十以上者书“享寿”,未及六十者书“享年”;未满七岁者曰“殇”。
(六)生卒年月日时未知者书“生卒未详”,生卒时辰未知书“吉时”,葬未详者书“葬未详”或“空山名坐向”。
八、本谱入谱人员范围:
(一)凡本族边姓成员,不论男女,无论婚生、非婚生,均可入谱。
(二)本族男姓上异姓门的或本族女子在家招赘的,如果其子女姓边则入谱;子女异姓不入谱。
(二)本族男姓娶入女子参与本族繁衍,入谱。本族女性夫婿入谱,以明确血脉流转。(三)若边姓男子亡故,其配偶在家招夫,子女又姓边的,按本族支丁入谱;子女他姓的不入谱:配偶另嫁他人的,子女又姓边的,按本族支丁入谱;子女他姓的不入谱。
(四)抚养异姓子女为后,改为边姓的例入谱。
九、本谱瓜瓞图式规范:
(一)垂垂丝图上九派总一提,文辈以下不再注明四房,按支编号合修。男妇身后无传者,下用黑圈,以杜冒充之弊。
()男女过继的,瓜瓞图上按过入的记载。如某甲,系某乙所生,过继给某丙,则在瓜瓞图上记为某丙所出。抚养异姓子女为后的仍可入谱,繁衍三世及以上皆边姓者瓜瓞图上同记载,未及三世者暂不图记以待来修,以证香烟之续。
十、本谱世编书写规范:
(一)成年男姓:记载某公之子或女、名、曾用名、派名、字、号、出生公元年干支年月日时、居住地、供职处所、婚配日期、配偶姓名。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葬于何地。男姓上异姓门的,子女异姓的记载下一代详情,再下一代只记载人数,以祥血脉流转。
(二)男性配偶:记载姓、名、出生公元年干支年月日时、生育几子几女。何地何人之女。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葬于何地。夫在离婚或夫死再醮,书其生年不书没葬。
(三)成年女姓:记载某公之女、名、曾用名、派名、字、号、出生公元年干支年月日时、供职处所、婚配日期、配偶姓名,生育几子几女,但子女异姓者例不注名。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葬于何地。
(四)女姓配偶:记载姓、名、出生公元年干支年月日时及籍贯。
(五)尚未成家的年轻人和孩子:某公之子或女、名、曾用名、字、别号、出生公元年干支年月日时、出生地、籍贯、最高学历、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或在读、若是中小学生就填某校毕业或在读即可。
(六)同族男女过继的,过出和过入均记载。抚养异姓子女为后的仍可入谱,在世编上记载,但本人拒绝入谱的除外。
(七)凡本族子孙例均须入谱,本人拒绝入谱者,可在其父辈之子嗣条注明“其子某某拒入谱”,其后裔非自请亦不得再续谱。原散落而本修未能谱上者除外。
十一、人物录及传记:
(一)历代进士、举人、贡生;近代、现代、当代研究生、硕士、博士;行政职务正副局长,乡镇长以上;军职校官以上,以及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会计师、律师、主治医师、执业药师、高级及特级中学教师、教授、副教授、名记者、作家、艺术家,实业家、名人等,不论男女均列入人物录。
(二)本着生不立传的原则,历代先贤史籍有载者及当代已故名人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者、均予立传。
(三)劣迹昭彰者,应点明其过,以警后世。
十二、谱成册编定各房字号各宜珍藏,务宜小心谨守,不得贪财,私与他人。新谱告成,旧谱仍需妥善保存。
十三、修谱期限:
(一)本修族谱三十年为一世,依历史情况上下各浮动一年,合三十二年。宜五服内小宗支修,五服外大宗修,秉笔必举公正贤能,辑录方为无弊。
(二)小修可只收集支丁资料,不编印谱书,每六十年应予大修,编印谱书。
(三)凡有族人倡修者,同宗应予支持。
(四)凡捐资修谱、修建宗祠者,当载以专篇,以彰家族荣誉。
十四、本谱以“孝子丹秀仁,祖才永泰兴;宗志呈家瑞,开文秉国君;泽长光踊跃,世远德维新;忠武安邦宪,禄位享清平;袭荫彰贤杰,敦熙毓俊声;振宏端圣学,礼本肇隆赓。”为取名派语。
十五、因我宗世系源流追溯年代久远,支丁分布地域广泛,调查考证内容繁多,且编辑时间仓促,水平所限,本谱定有许多错遗缺漏之处,恳请族人见谅,并深望于后之继起者。
十六、此凡例未及者可参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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