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谱的两大特点



中国家谱有以下两个特点:

1.纂修的连续性

家谱需要不断重修、增修和续修,才能保证其家族历史的完整和清晰。中国家谱一般都是一次修罢不久即着手进行第二次纂修,就这样一修再修、三修四修以至多修,除遇有天灾人祸外,是从不辍修的,因而形成一个鲜盼的特点即纂修的连续性。

古人对续修家谱的时问间隔并没有什么规定,有的定为六十年一修,有的定为三十年一修,还有的则定为二十年甚至十五年一修的。但一般而言,续修间隔为三十年者较多,有的家族则干脆将三十年一修作为定规固定下来,并以家规的形式记在家谱中,如《浦城高路李氏宗谱·家训》中就规定:“谱宜三十年一修,看不遵此,即属不孝。”

家谱的续修时间一般都记在谱序中。如清吴超《肥水吴氏族谱序》中对历次修纂时间都给予明确的记载:第一次,明万历甲午年(公元1594年);第二次,明崇祯甲戍年(公元1634年);第三次,清康熙辛丑年(公元1721年)。这三次纂修之间的间隔分别为40年和87年。

有些家族的家谱续修达到十数次,如民国十七年(1928年)杨秉铨纂修的《毗陵邢村杨氏十修宗谱》二十二卷、清光绪三十四年王如铉等纂修的《润东江洲王氏十二修族谱》十五卷等。

家谱的续修通常都参照、模仿前谱,其体例、项目、格式等都大体如旧,有的只是作些项目的调整或增加一些新的项目。这样也形成了家谱续修时体例、项目的连续。而在内容上,续修前谱时一般都保留前谱的主要内容,有的续修家谱甚至一字不改地照录前谱。

2.笔法上的隐恶扬善

中国家谱在纂修原则即笔法上的基本倾向是“书善不书恶”、“隐恶扬善”。如明《率东程氏重修家谱。凡例》中就明确规定:“谱史例也,史则善恶俱载,谱则载善不载恶,为亲讳也。”《洪氏家乘》的谱例更明示:“谱记一家之事,善者书而恶者削,虽所以严删次之法,实亦为亲者讳也。”家谱为亲者讳、掩盖祖先的恶迹,只记好的而不记坏的,几乎是所有家谱的撰写通例。这条通例可溯源于周代铸记于鼎彝的鼎铭谱。《礼记》日:“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也。为先祖者,莫不有美焉,莫不有善焉。铭之义,称美而不称恶,此孝子孝孙之心也,唯贤者能之。”

并不是所有的恶迹都需要为亲者隐藏的,有些家谱明确指出有的恶迹不必隐藏,须记载下来以警示子孙,告诫后人,如清光绪年间纂修的《方何宗谱》的凡例就列出了六个不讳的恶迹:“不讳者六条是一日弃祖,二日叛党,三日犯刑,四日败伦,五日背义,六日杂贱。”但这种家谱为数很少,微乎其微,而且即使书恶,也是语词极略或语焉不详,如《虎墩崔氏族谱》一方面主张善恶并书,以“使善者有劝,而恶者有所惩,使子孙知所警惧”,另一方面又要求以善为主,书恶要简,且不直书其名,即“秽德彰闻于犯刑辟,人所羞称者,不书其名,所以惩恶也;而不详其实,为亲者讳。其子孙犹书之,罪不及孥也”。

这种隐恶扬善的撰写笔法固然为祖宗挽回些面子,却使家谱的资料性增加了水分。这也是家谱真实可靠性受到一些专家学者怀疑的原因。因此在引证和利用家谱资料时,须细心鉴别,并与多种文献相互考证,以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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