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张氏宗谱》编修凡例



河南新乡《张氏宗谱编修凡例

一、《张氏宗谱》是在前三修的基础上,以“敬宗收族,弘扬祖德,正本清源,理顺脉络,教育后代,耀国荣族”为宗旨,运用历史唯物史观记述族情。编纂力求思想性、资料性相统一,充分反映我族之风貌和特色。

二、本谱世系上溯自始祖讳进生公,下限止于公元二〇二二年十月(壬寅年九月),凡历约三百余年。

三、续谱原则:

旧谱照录,遵循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修谱原则,力求源流世系之衔接有序。其间有未尽明确者,暂存间断待考,不采纳无根据之推断,以尊重史实。客观反映家族的繁衍生息,迁徙分化、荣衰升沉的史实,注重史料稽考,力求资料丰富。

四、纪年原则:

凡旧谱涉及之纪年,照谱不变,新谱涉及之纪年,凡属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以前之纪年,沿用朝代年号纪年,凡属公元一九四九年以前之纪年,沿用民国某年纪年,均用括号加注公元纪年。以后之纪年,以公元某年纪年。

五、采用术语及称谓:

妻书“娶某地某某某”,再婚书“继娶某地某某某”,已故书“配某地某某某”、“继配某地某某某”,三婚已故书“德配某地某某某”。元配无子女者书“无嗣”,有女无子者书“无传”,继配未育者书“无出”。男过二十二岁未婚者书“未聘”,女过二十岁未出阁,已定亲书“待字"、未定亲书"未字”。男过五十岁仍未婚者书“未娶”或“鳏居”。男丁配偶一九四九年以前出生者称“某氏”,以后者称“某女士”。

凡迁徙无定音且久疏者,书“远出无考”或“流寓无考”。

出生年月:已故书“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世者书“某年某月某日生”。亡故书“殁”,殁年在七岁及以前书“早殇”、八至十五岁书“早夭”、十六至三十岁书“亡”、三十一至五十岁书“卒”、五十一至五十九岁书“享年”、六十至七十九岁书“享寿”、八十岁以上书“高龄”,百岁老人书“期颐”。生殁年月日未知者书“生殁失考”或“生殁待考”,生殁时辰未知书“吉时”。尚在世出生时间未知者,书“生时待考”。远出无踪或墓冢灭迹者书“葬未详”或“空山名坐向”,葬于祖茔者从略不书,客死他乡者书“安葬于某地”或“归葬祖茔”。

谱中地名使用下限时用语,但根据老谱和具体时间出现的资料,仍使用时属称谓。

八、入谱范围:

凡本族成员,无论男女、婚生、非婚生,均可入谱。异族或异姓男入赘本族,子女姓张者,亦可入谱。

事略记述男丁:书某公之子、(曾用名)、字、号、出生年月日时、学历、供职、配偶姓名。已故者尚需载明“于何年月日殁”。妻随夫述需书:姓名、出生年月日时、何地、何公之女,生育子女若干,已故者还需书“殁于何年月日”。离异或再醮者,书其生年不书殁葬。女随父述需书:名、出生年月日时、学历、供职,出阁者需书:配偶姓名,翁家何地。

尚未成年之男丁书:某公之子、(曾用名)、字、出生年月日时、学历、毕业或在读,学龄前则书:童稚。

本谱与旧谱有同人不同名者,加注括号。

九、本谱中的汉字、标点符号、数字均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十、此凡例未及者可参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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